被取消的建筑资质有哪些?
1.设计一体化资质已被取消
从2014年11月6日起,各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停止接受审批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以及建筑幕墙等四项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从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停止接受上述资质的申请,但公司已持有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依然有效。
2.园林绿化资质已被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接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申请,园林绿化资质被正式取消。
3.物业管理二级以下资质已被取消
目前,具有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全部取消。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如果公司在一年内成功接收项目,将升级为三级资质,满足升级条件后可以逐步升级, 级别可升级至一级资质 。拥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的公司现在可以升级到一级资质,然后可以承接相应的工程项目。
4.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取消
招标机构的终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不容置疑的。完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循市场规则,需要公开竞争。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
在浙江,安徽和陕西3省份取消劳动质量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在全国取消的文件发放只是时间问题。目前,基本 申请点已停止劳务资质申办。
6.工程咨询资质拟取消
发改委前段时间,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取消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认定。稍后社会组织将对资格认证进行调整,以评估行业的咨询服务自律性。
已合并的建筑资质有哪些
1.建筑防水工程及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进行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
3.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已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高耸构筑物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电工程并入通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堤防工程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9.炉窑工程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1.管道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1、政策规定
在 规定中,企业要想申请安许,必须是有了建筑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就不满足条件,也就是无法申请。而建筑资质的话,只需要企业满足人员、资产等要求,通过审核就可以拿到资质。所以,企业成立后,参与工程承包必须经历的流程:一是到建筑主管部门办建筑资质,二就是生产许可证。而对于企业来说,这两步是不能跳跃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人员准备
生产许可证中所需的三类人员,必然是企业资质时所用的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员。所以,生产许可证的人员条件,可能因为企业资质申请中的人员准备变化而出现不同。这样,在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施工资质必然要先,之后才能让资质申请中的法人、技术负责人准备考取a、b证,完成许可证的人员准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建筑资质必须先进行,之后安许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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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
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