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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如何延长发电机组的使用寿命
发电机组的寿命长短取决于在平常如何正确地去使用它,如果按照使用的技巧来维护使用,会直接增加其寿命时间。
首先的弄清楚的是,发电机组的易损件中包含空气弗列加滤清器、机油弗列加滤清器和柴油弗列加滤清器这三种弗列加滤清器,要延长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寿命,在使用过程中,就要加强空气弗列加滤清器、机油弗列加滤清器和柴油弗列加滤清器这三滤的保养,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空气弗列加滤清器在安装时不可漏装、反装或错装各密封垫圈及橡胶连接管,并保证各按嵌处的严密性。使用的纸质集尘杯空气弗列加滤清器,每工作50-100小时,要尘土1次,可用软毛刷将表面尘土刷掉,若工作时间超过500小时或已损坏,就应及时更换。使用油浴式空气弗列加滤清器,每工作100-200小时,应用清洁的柴油清洗滤芯,并更换其中的机油,若滤芯已破碎,就需立即更换,并注意在使用中,按规定添加机油。
机油弗列加滤清器在柴油发电机组使用中如不及时保养,滤芯堵塞、机油压力增加,阀打开,润滑油直接流入主油道,会加剧润滑表面的磨损,影响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寿命。因此,机油弗列加滤清器每工作180-200小时,就要清洗1次,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以防止杂质进入润滑表面。
发电机组换季使用,还应清洗曲轴箱和各润滑表面,方法是用机油、煤油和柴油混合后作洗涤油,可在机油放出后加入洗涤油清洗,然后,柴油发电机组低速运转3-5分钟,再放尽洗涤油,加入新机油。
燃油供给系统中的各种燃油弗列加滤清器,每工作100-200小时,就应杂物1次,并对油箱和各输油管道进行清洗。在清洗滤芯和密封件时,应特别仔细,发现破损,需及时更换。在季节过渡换油时,应对整个燃油供给系统的各零部件进行清洗。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季节要求,并需经48小时的沉淀净化处理。
注:空气弗列加滤清器、机油弗列加滤清器和燃油弗列加滤清器这三种弗列加滤清器为易损件,当使用超过500小时,必须要更换新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延长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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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