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CNAS认可实力厂家直销
更新时间:2024-12-25 01:11:29 浏览次数:4 公司名称:北京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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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35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CMA及CNAS |
服务目标 | 短期一次性取证 |
咨询方式 | 现场+远程 |
咨询地区 | 全国 |
咨询范围 | CMA及CNAS指导 |
什么是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标志CMA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 《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 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因此,消费者所见到的检测报告,只有其左上角盖有"CMA"标志方可认为此报告可。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1)职责分明
a. 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b. 各部门、岗位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实现,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2)管理到位
a. 能够明确管理内容,管理盲点;
b. 能够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c. 能够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d. 能够明确员工升迁的条件与培训管理。
3)管理标准与考核要求到位
a. 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条件、绩效考核标准明确;
b. 各岗位的考核标准明确;
c. 人员招聘标准、考核标准明确。
4)文件管理到位
a. 客户档案、内部资料、内部文件管理到位;
b. 内部各部门间接口支持管理到位。
5)改进机制建立
a. 建立内审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b. 建立机制,多方听取意见,增强客户满意。
6)提高自身知名度
取得实验室认可,标志着贵单位能够为客户提供 质的检测服务,管理水平已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无形之中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誉。
7)提高贵单位的经济效益
完善的管理体系,准确、有效、可靠的技术监测能力,能够提高客户满意率,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8)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益
适应和符合市场需求和要求,贵单位形象;增强客户的任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空间,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CMA资质认定、CNAS实验室认可咨询指导!
11年来,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直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 广东云浮计量认证产品,其 广东云浮计量认证产品质量超过了国际标准。今年公司投入大量资源,通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测试设备,建立新工厂,提高标准和定制 广东云浮计量认证产品的生产效率。也保证了每一道工序的科学性。在未来,我们正努力成为全球客户喜爱的品牌,并始终坚持以“创新和绿色逻辑”为核心的核心经营战略。
环评资质取消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环境部回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息记入社会诚档案,并纳入全国用息共享平台和 企业用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用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平台,落实用管理要求,营造守者受益、失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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