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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的管理落实不到位也是剧本杀行业存在的一个问题。小佳介绍,一些男生会利用剧本杀“钓鱼”,把剧本杀当作一种目的不纯甚至是不正当的社交形式。“剧本杀与酒吧、舞厅、剧场类似,都有线下的营业场所,需要切实保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的人身、。”翁昌寿说,“从一些资讯报道来看,性骚扰、防疫不力等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是市场运营的快速发展与从业者素质和监管的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倩也介绍,线下剧本杀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会用到相应的道具。剧本杀复盘答案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在密闭空间内的事故,造成重大的伤亡损失,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环境下,对于场所的管理更为必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的经营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申请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施设备的完善,娱乐场所必须要配备检查设备,设置通道,并不得遮掩以限度地杜绝隐患,保证场所内人员的。 除此之外,娱乐场所内不得借娱乐之名进行危害他人身体、利益的行为。”徐晓倩说。此外,翁昌寿教授认为,剧本杀店规模小、分布散,游戏相对封闭在私域内,监管也暂时缺少路径可依赖。美团的数据显示,剧本杀行业的连锁化程度较低,78%的商户仅开出单店。 在开店选址上,剧本杀商户更偏爱城市热门商圈,其次是写字楼附近,选择把门店开在学校周边的占比12%,瞄准年轻消费人群。玩家小汐也向记者表示,还有很多剧本杀门店,会在酒店、写字楼租个房间,找路感觉很费劲,有时点外卖也不太方便。 “剧本杀具有娱乐和社交的双重属性。如果剧本杀能够提供有质量、、有趣的年轻人社交方式,会被更长久地嵌入年轻人的生活方式中。”翁昌寿说。“剧本杀的成长必须要进行行业的自我规范、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和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经历由野蛮生长到大浪淘沙的过程。”翁昌寿认为,对剧本杀的监管,应当像文化产业一样,一方面要纳入监管,使新生事物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剧本创作的创意和活力。 据悉,此次上海市文旅部门在备案实施过程中将坚持对内容“底线管理”的思维。管理规定明确了剧本及故事情节中不得出现的十大类情形及从业单位演职人员不得实施的四大类行为;同时,还将建立并发布违规剧本的负面清单,为经营主体购置和管理剧本提供指导。据了解,本次的备案管理不等于“打击式管理”。 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开展自审及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发现剧本内容存在问题,文旅部门将及时通知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的剧本即可恢复上架。“采用备案而非审批的方式,让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进行内容自查,这有利于经营者合规合法意识,有利于有资质、规范运营公司的发展。”翁昌寿说。 翁昌寿认为,未来,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剧本杀市场主体的经营资质,同时依据剧本杀本身的特点,明确文化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责任,依托行业自律,用透明规范的市场化手段实施柔性监管。“要重点做好版权保护,鼓励优质、主流内容的创作繁荣、交易合法。”
由于“剧本杀”大多的故事内容都是源于现实,所以人们在扮演的过程中,也很少会“出戏”。再加上精心设置的配套场地和道具,那种临场感就更加明显了。在当代注意力如此分散的情况下,能让玩家沉浸在一件相当有趣的事物中,也可以算作“剧本杀”的另一重魅力了。除此,“剧本杀”还天然地带着社交属性。剧本杀复盘解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剧本杀”可以使陌生的人很快就熟络起来。不论什么身份,一旦进入到这场游戏中,那就意味着要在同一个时空中经历一段故事。玩家们会一同推理,一同应付各类情况。 虽然场景是虚拟的,但是人们投入的感情以及做出的沟通却是无比真实的。当具备了这样的基础,那交到朋友也并不是件难事。在社会学领域,有个概念叫作“趣缘群体”,顾名思义,就是指因同样的兴趣爱好聚集到一起的人。因“剧本杀”结缘的人们无疑就是这样的群体。在人际关系疏远甚至淡漠的当下,能因此相聚,也算是件幸福的事儿。 “剧本杀”吸引人的地方还有当中的智力元素。想在芜杂纷乱的线索中,辨别真伪,完成捉凶,是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的。这种能力,可能来自阅读悬疑小说的经验,也可能来自直觉。当然,作为一个“有本可依”的游戏,更多的还是要靠已知信息的拼凑来达到终的结果。所以每次“剧本杀”结束,我都会有一种被掏空的感觉。从体力层面上看,坐六七个小时,对身体素质算得上是一种考验。而至于智力方面,它的烧脑程度也不亚于创意工作中的“头脑风暴”。当然,奔着轻松目的去的人也能够如愿地得到一份惬意。因为当下的“剧本杀”市场中,类型非常多元,欢乐本、情感本完全可以作为闲时的消遣。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没有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乙公司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剧本杀复盘解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把剧本复制之后再进行销售,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购买方:可能侵犯剧本作品的复制权如前文所述,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玩过“剧本杀”的朋友都知道,在玩“剧本杀”时,商家会把打印好的剧本一次或者多次发给玩家。丙公司把从乙公司处购买的剧本用到了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中,也就是说,丙公司需要把这些剧本下载并打印出来,才能投入实际的经营业务。丙公司打印、复印剧本并将其用到“剧本杀”业务中的行为,就侵犯了剧本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如果丙公司从乙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的是打印好的“剧本杀”剧本,买回来之后没有再进行复制,而是直接用于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那么是否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的确没有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但日后如果购买的纸质“剧本杀”剧本破旧了,丙公司想通过复制更新剧本,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