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交通运输、经济息化部门,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规定,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利用的联合监管,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本市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与流程 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按照“市级平台、属地审核、明确来源、落实去向、息互通、部门联合”的原则推进开展。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由本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以下简称转移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转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且一致、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合同真实有效的,由“一网通办”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经备案通过后,转移单位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定期汇总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做填埋处理后成份将发生很大变化,占比较大的有机质菜场等垃圾等随时间的增加大部分被分解;比较难降解的竹木等占比相对较小;而塑料、皮革、织物、金属等物质不会随着填埋时间而发生变化减少体积。
存量垃圾,是指堆放时间10年以内,可腐有机垃圾含量大于10%,堆放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无害化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垃圾。
存量垃圾堆放或填埋于存量垃圾场中,堆放或填埋于存量垃圾场中的生活垃圾为存量生活垃圾。存量垃圾场在我国被定义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1.3项目现状
我国多数地区垃圾以非正规填埋的方式处理,非正规填埋场后的大量陈腐垃圾的危害巨大,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还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存在严重的隐患。目前全国约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垃圾产量预达3.23亿吨。
全国垃圾年产量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所需填埋场的面积越来越大;80年代中后期建造的垃圾填埋场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使用年限,需要尽快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厂或者填埋场的再利用。特别是大量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空气、土壤、水体以及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对垃圾填埋场陈腐垃圾的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二、机械化分选处理优势
(1)垃圾减量化,可以获得土地资源,使填埋场重复使用,增加使用年限。通过垃圾综合治理过程垃圾实现减容,同时填埋场地实现生态恢复,从而原有地块可以进行二次开发。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形势下,原有封场填埋场陈腐垃圾的处理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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