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9 05:21:44 浏览次数:1 公司名称:[佛山]鼎诚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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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本案第四十条项、同城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查,本案中,用工单位某大厦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某公司又以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首先,某大厦并未举证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尽到对于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已属违法退工。 其次,某公司再行依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同城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亦无法律依据,亦属违法解除。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款之规定,本案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责任,某大厦应当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同城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同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当支持。鉴于本案中,系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二被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证据,该录音中某公司工作人员认可了刘某经济补偿计算之工作年限应当为5年(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这些条款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而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失去了解雇员工的自由,因为必须考虑赔偿。此外,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方面的义务。 而五险一金加起来往往占到个人税前工资的40%以上,成为用人单位欲逃之而后快的巨额支出。为了逃避这些义务,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终导致了派遣工的大扩张。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到企业去上班。 这样劳务派遣机构成了用人单位,是上述各种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只是用工单位。通过使用派遣工,用工单位在员工方面不仅能实现召之即来,也能通过随时退工实现挥之即去。无固定期限条款和非法解雇赔偿条款在派遣机构那里并不构成问题。 当员工被退回派遣机构,派遣机构要摆脱他们就很简单:只需把他们派遣到他们压根不想去的工作岗位,就能迫使他们自动离职,这样就达成0成本解雇的结果。至于五险一金,我国目前的执法力度并不大,正式工尚且存在不缴、同城漏缴、同城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等情况,派遣工就更不用说。不少企业的做法是给少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备检查。 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