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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速商业化的进程,是影视公司、游戏厂商等IP主入局的重要原因。自从影视公司、网文平台等拥有大量IP资源的平台入局后,超自然力量、小黑探等剧本杀宣发平台就开始争取合作机会。探案笔记创始人孟玉洋曾在媒体采访中表示,公司主要的优势一个是作者,另一个就是IP。小黑探行动更早,在2019年就开始在全球征集游戏正版IP题材。 业内人士表示,发行商与各大版权方合作的模式一般是“保底+分成”制度。这意味着IP开发的剧本卖的越好,IP主收入越多,即便发售情况不理想,发行商的积极投入也让IP主们多赚了一笔保底费。今年4月,阅文旗下知名IP《庆余年》改编的剧本杀作品在郑州展会上一经首发,就确定将在近600家城市限定发售,火爆程度打破了剧本杀市场首发的天花板。剧本杀复盘答案 爱奇艺与小黑探合作推出的《成化十四年》剧本杀上市后,授权数量也大幅超出预期,促使小黑探后续与爱奇艺达成迷雾剧场的剧本杀衍生合作。 除了拓宽IP自身的变现渠道外,影视公司等IP版权方还通过剧本杀盘活了IP新的产业链。 小黑探方面曾表示,IP可以把更多的衍生品、品牌价值带到剧本杀场景中,接触更多用户,强化其心智。艾媒咨询也在《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发展现状及市场调研分析报告》中提到,IP与剧本杀联动开发的模式将会对游戏、网络文学等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思路。 而对于线下门店来说,IP剧本的涌入也能为其进一步。孟玉洋曾对外表示:“IP本身是对于作品来说,天然存在破圈效应,能够吸引到原IP粉丝进来。”在一起剧本杀APP中,也确实有很多玩家留言称自己是IP粉丝。很多线下门店因此十分关注IP类剧本,罗凡坦言,“IP剧本虽然要比原创剧本贵一些,但是却更难抢。” 不仅如此,还有不少影视剧公司试图借助剧本杀做一波硬核宣发。星瀚资本创始合伙人杨歌表示,“很多IP主进入这个产业,很大原因在于看中了这个宣传渠道。目的是通过剧本杀这股浪潮把广告打出去。”这不仅适用于还未成型的IP,对于新剧集、新游戏也同样奏效。此前,定于今年五一档的《世间有她》就在距离上映的两个月前,在武汉展会上发布了同名剧本杀,剧本上市时间趋向于与电影物料推出的时间同步。 据每日经济资讯报道,场场爆满,一位难求。不过,对于剧本杀这个注重内容的产业来说,短暂的流量并不能撑起整个市场。无论是原创剧本还是IP剧本,对于喜爱剧本杀的玩家来说,剧本质量才是重要的。剧本杀资深玩家轩袁就表示,自己不会在没有评测的情况下就去玩IP剧本,因为玩一场大概需要四五个小时,不想踩雷白白浪费时间。 不仅是轩袁,遇到好剧本是所有玩家的诉求。 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5年中国桌上游戏(桌游)市场供需格局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指出,剧本杀整个产业链当中重要的就是剧本,剧本直接决定了玩家的实际体验和实体店的获客率。 但目前的剧本杀剧本创作还是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 据媒体报道,2020一年之间全国举办的剧本杀展会共计18场,推出的新本约2000-3000部左右。2021年10月前排期的展会有16场,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 但数量虽多,质量过关的却很少。 华经情报网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50%以上的玩家认为业内剧本存在质量差的问题,40%以上的玩家认为行业内的剧本抄袭严重,这两点已经成为行业的问题,且都跟剧本相关。剧本杀作者白小鹿在一次采访中也讲到,越来越多的作品倡导商业化,同套路,快速的翻台率,导致很多玩家玩到的作品千篇一律。




我们还可以假设另外一种情况:从乙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剧本杀”剧本的不是丙公司,而是自然人丁。丁购买“剧本杀”剧本的目的是和朋友们在聚会时玩“剧本杀”游戏。那么自然人丁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吗?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丁购买剧本作品供自己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针对“剧本杀”行业抄袭、侵权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2022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剧本杀复盘解析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游戏剧本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某科技公司是一款游戏剧本的著作权人,涉案剧本于2021年3月1日创作完成,于2021年3月15日首次发表。某科技公司发现,一家网店在销售涉案剧本的电子版,售价为4.99元,而正版涉案剧本的价格为528元。某科技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家网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店销售的电子版涉案剧本与原告剧本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利用网络上传、销售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2022年3月1日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剧本杀”从业者们增强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主动抵制侵权商品。只有保护原创,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作品不断出现。(本文作者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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