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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瑞丽坚持认为,该BOT项目仍处在建设阶段,不是政府项目,只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项目未进入运营期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至臻环保法务风控部部长李欢说,以BOT模式承建环保项目在业内非常常见,北汽瑞丽在其恶意违约后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用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据李欢介绍,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收到贸仲委询问是否调整仲裁请求的函后,立即组织了一场研讨会,邀请业内专家、民商法教授以及多位该领域资深律师参与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当前法律界对BOT模式的普遍认识,同时参照涉裁合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经营合同》的内容,涉裁合同是以运营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非典型合同。
此外,根据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以及行业惯例,BOT模式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项目阶段,且以投融资、运营为主要法律关系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合同性质明显区别于建设工程合同。
再有,BOT模式并不局限于政府项目,各大国企、民营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也经常采取BOT模式来选择服务商或供应商。从公开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基于BOT模式发生争议时的涉诉主体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只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才可以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项目,涉裁双方签署BOT模式的经营合同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
而对北汽瑞丽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在至臻环保代理律师郝路看来,首先,涉裁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涉裁协议的能力;涉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内容和协议履行均未损害 利益或公共利益、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是一份有效合同。
其次,BOT合同具有 独立性,合同效力不受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
养猪污水主要包括尿、部分粪便和冲洗水,属于高浓度有机污水,且悬浮物和氨氮含量高。此类废水若未经处理进入自然水体,会导致水中固体悬浮物有机物和生物含量升高,改变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群落组成,使水质变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生物将通过水体或水生动物进行扩散传播,危害人畜。为了能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有机结合,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需要对污水进行有效的治理,达标才能排放。
位于四川绵阳的某养猪厂,存栏量巨大,污水主要问题为氨氮不达标。进水 COD 浓度三四千,氨氮八百左右。
目前存在问题有:
1.缺氧池中填料填充率为 40%,填料填充率不够.
2.由于硝化作用导致好氧池池内 PH 较低,反硝化效果不佳导致系统中.
碱度无法自我满足,需额外投加.
3.系统中污泥沉降性较好,不需要在二沉池投加 PAC、PAM.
4.进水浓度较高,出水要求达到一级 B 标准,总停留时间不够,目前水量可以满足.
2、反应公式:
阳极:Fe - 2e →Fe2+ E(Fe / Fe2+)=0.44V
阴极:2H﹢ + 2e →H2 E(H﹢/ H2)=0.00V
当有氧存在时,阴极反应如下:
O2 + 4H﹢ + 4e → 2H2O E (O2)=1.23V
O2 + 2H2O + 4e → 4OH﹣E(O2/OH﹣)=0.41V
3、技术特点:
⑴ 反应速率快,一般工业废水只需要半小时至数小时;
⑵ 作用有机污染物质范围广,如:含有偶氟、碳双键、硝基、卤代基结构的难除降解有机物质等都有很好的降解效果;
⑶ 工艺流程简单、使用寿命长、投资费用少、操作维护方便、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稳定。处理过程中只消耗少量的电解反应剂。电解剂只需定期添加无需更换,添加也无需进行活化直接投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