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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CNAS人员条件精心推荐

更新时间:2024-12-28 17:55:49 浏览次数:21    公司名称:北京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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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品牌CMA及CNAS
服务目标短期一次性取证
咨询方式现场+远程
咨询地区全国
咨询范围CMA及CNAS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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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比对和验证的仪器类型

比对和验证试验包括七大类型:①仪器比对试验;②人员比对试验;③实验室间比对试验;④标准样品验证试验;⑤不同试验方法之间的验证试验;⑥对保留样品的重复测试;⑦样品不同特性间相互关系验证试验。 
4
比对和验证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确定比对和验证试验类型,比对和验证试验的类型要根据产品项目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及比对和验证试验的目的来确定。进行比对和试验的产品应是经常检验、比较容易获得的样品。比对和验证试验的项目应是比较稳定、定量的项目。  
5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实验室内部比对和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内部检测人员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能力的活动,是评价检测人员是否具有胜任其所从事检测工作能力的方法。
 
2.关于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能力的活动,实际上是为了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
 
3.实验室设备的比对
利用实验室间同类设备比对来确定设备的测量能力及度的活动。
 
4.实验室方法比对
对同一检测项目的不同检测方法比对来确定不同检测方法准确性、可靠性的活动。
 
5.比对项目的选择
检测机构自行组织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项目的选择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客户投诉项目、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使用非标准检测方法的项目、新开展的项目、其他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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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取消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环境部回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息记入社会诚档案,并纳入全国用息共享平台和 企业用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用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平台,落实用管理要求,营造守者受益、失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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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检测实验室人员资质要求汇总

实验室认可通用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注:

  (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

  ——用于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对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此条为强制要求)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此条为强制要求)

1、医学实验室

       1、实验室管理层应有组织规划、人事政策和规定了所有人员资格及职责的职务说明。

  2、实验室管理层应维持全部人员相关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经验及能力记录,相关人员应随时可利用有关息,包括:

  a)或执照(需要时);

  b)以前的工作资料;

  c)职务说明;

  d)继续教育及业绩记录;

  e)能力评估;

  f)对不良事件或事故报告的特别规定。

  其他与被授权者个人有关的记录可包括职业危害暴露记录和免疫状态记录。

  3.实验室应由负管理责任且有能力对实验室所提供服务负责的一人或多人领导。

  注:

  此处的能力应理解为有基础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若干年的医学实验室培训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2、生物检测实验室

  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a)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b)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c)实验室应对在培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d)实验室应对新员工进行检测技能的培训,对新员工的检测技能进行确认。

3、化学检测实验室

  (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

  (2)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有关化学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

4、电气检测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内部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

  (3)对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也应受到足够的监督。

5、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要求:

  ----实验室应确保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受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实验室应确保所有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临时工作的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或在技术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若人员与检测样品的接触会影响样品的质量,则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人员的、清洁和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承担对医疗器械或附件性能检测的人员,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例如: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器械使用的危害,以及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并有评估其风险的能力;有关人员能够正确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估评审。

6、汽车、摩托车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必须获得法定驾驶证。

7、无损检测实验室

  对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

  ----技术监督人员:

  ①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具有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

  ②应具有熟悉的有关材料性能、检测过程和工作环境要求的知识;

  ③应具有整理分析有关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

  ④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依据相关标准编制作业指导书的能力;

  ⑤应具有提出终的、严谨的检测报告的能力;

  ⑥应具有完成无损检测和监测工作质量的能力。

  ----授权签字人:

  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射线或超声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磁粉或渗透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磁粉或渗透Ⅱ级人员的资格;

  当授权签字人对无损检测总报告负责时,必须满足上述技术监督人员条款中对人员的全部要求。

  ----检测工作人员:

  ①应具有无损检测Ⅱ级人员的资格;

  ②应具有进行无损检测的经验;

  ③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根据具体的要求应用合适的标准的能力;

  ④应具有整理分析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

  ⑤应具有保持工作记录和编制常规报告的能力。

8、玩具检测实验室

  培训

  a)为获得准确可靠试验结果,应确保从事本领域检测的人员获得充足的培训,并且培训应持续进行以使操作者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

  b)没有检测经历的操作者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严格的培训:工作流程、试验目的;不同标准的要求;试验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和相关检测技巧;每个试验的关键点;样品识别;结果报告和记录;仪器校准和维护核查的重要性;试验结果的判定。

  c)检测人员正式授权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和现场操作考核,考核项必须覆盖计划授权检测范围有关标准的全部项目,完全通过后才可正式授权上岗。

9、纺织品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培训、考核,获得资格。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化学纤维中断法线密度测定、化学纤维长度、羽毛羽绒、异味的评定等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从事此项目检测工作的人员需有二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的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

  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经评定合格后方能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以稳定、统一检测目光与操作。

  

10、金属材料检测实验室

  从事取样和制样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制样人员还须有相应工种技能培训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

  化学分析和物理检测等相应岗位的技术管理者应有能力和权利保障对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签发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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