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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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正经历着超常规的发展,2001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952万吨。贮存量约为301吨,直接排入环境的工业危险废物有2.06万多吨,如不加以无害化处理,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而实际现状是,我国的危险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有相当数量的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急需处理的废渣包括砷、锌、铅、镉等腰三角形重金属废物。废汽车、废机电和废家电、医疗废物的处理也是刚刚引起注意。2001年12月17日。 环境保护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和政策》(环发[2ooi]99号)该技术政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减量化、资源化、转移和贮存、处理和处置等都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但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配套的处置技术,如前所述,相当部分废物未经处理处于堆存或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污染大气
工业废物对大气的污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废物的细粒被风吹起,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加重了大气的尘污染;
(2)生产过程中由于除尘效率低,使大量粉尘直接从排气筒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污染大气;
(3)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由于挥发及化学反应等,产生有毒气体
工业废物的处理原则
1.减量化
减量化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改革工艺,产品设计或改变社会消耗结构和废物发生机制来减少固体废物发生量;二是通过固体废物处理如压缩,焚烧等处理来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