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经理全国通用
更新时间:2024-12-26 18:31:44 浏览次数:5 公司名称:广州 筑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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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电议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99999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筑建 |
可定制 | 是 |
地址 | 广州 |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有什么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物业管理资格是物业项目经理就业的基础。
管理行业中不同职位层级薪酬差异显著,职位层级越高,薪酬上升幅度越大。
不同档次物业项目的项目经理薪酬差距明显,写字楼、涉外公寓等物业的项目经理的薪酬水平是普通住宅等物业的项目经理薪酬的2倍以上,拥有高品质规范化物业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薪情”更好。
扩展资料
1、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 职业资格后,方可就业上岗。
4、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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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息和人员息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息和人员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的有关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发展,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息和人员息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各地市主管部门和较多企业集中反映,企业主要人员未能按计划如期注册到位,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现将粤建许函〔2018〕1742号文确定的息核查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5日,各地市主管部门对原息核查工作排期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办〔2018〕45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简化资质申报材料的精神和规定,息核查过程也相应简化材料,即企业不需提供企业资质、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由核查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也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开展建筑业企业息和人员息核查工作,是推进我省“数字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实现电子化管理、智慧审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完成核查工作。对通过息核查,完成核验工作的企业,优先纳入下一步智慧审批的范围,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予以绿色通道,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提供优化服务,支持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于经依法通知不配合息核查、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对于息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黑名单进行通报,并依法撤回相应资质。